在各州政府的协助下,房屋及地方政府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购房者提供购房信贷,凡是购买每平方米3500~4200令吉的廉价屋,购买者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批准后,即可支付优惠年利率6.26%~7.8%,分15年还款。
人文理念 设备齐全
马政府认识到,城市地带拥有较好的配套社会福利设施,在城区内提供更多的廉租房和廉价屋,能够更好地满足城市中心(如在吉隆坡、槟城、新山及哥达京那巴鲁等)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之需。
为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在人民房屋计划下设计的住宅最小建筑面积是650英尺(约合60平方米)。在建造技术标准上,遵照马来西亚建筑工业发展局确立的CIS1:1998和CIS2:1998标准。
开发商需提供充足的基础配套设施,相关部门应提供其他的完善措施,如会所、商店、祈祷室、游乐场等。在高层住宅里也配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这些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即使在私企提供的低成本房屋也都具备。
马来西亚廉价屋政策存在的缺点及不足。
1、马政府强制要求开发商在所有计划下必须建造30%的廉价屋,造成廉价屋地理位置缺乏整体规划,地点过于分散。截止到2005年第三季度,在全马已建造的廉价屋中,仍有44000间尚未出售。
2、马政府规定,若开发商未按要求建造30%的廉价屋,将没收其发展土地。若政府没收的土地属私人拥有,可能会引入与地主之间的纠纷,损害了地主利益。因此在约束开发商执行该项政策时有一定的障碍,致使一些开发商采取灵活变通的手段,逃避建造30%廉价屋的规定。
3、在农村地区大量修建楼房,而多数马来人不愿意群居或住进楼房。致使大部分楼房空置,无人问津。工程进行中发现资金不足而无法继续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这些公司的财务状况十分困窘。
廉价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据建设部调查显示,我国目前20%左右的居民占有80%左右的住房面积。一方面,高档商品房积压,有价无市,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急需住房的工薪阶层,却无力承受不断攀升的房价,面临失去基本住宅的保障。为缓解该矛盾,今年出台的“国六条”强调了要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渡炒作和结构失调,充分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通过分析马来西亚政府对廉价屋的政策措施,对比我国普通住宅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马政府对低成本住宅的建造及分配进行干预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在为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证的同时,未影响到本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社会不同阶层分别提供了不同的住房条件,并制定了最低标准,高、中、低档住宅并存,消费者各取所需,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贫富差距,向“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2、采取行政措施和优惠政策并行的方式,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参与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或廉价房。
政府制定住房政策应以大多数人的住房利益为出发点,在不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高档住宅的同时,必须承担起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社会义务。通过对这部分经济适用房的浮动价格,实现房地产开发商内部的交叉补贴,即以高档住宅销售收入弥补建造经济适用房的亏损,地方财政也可给予一定的优惠配套信贷,采取法律和政策的双重约束力,提高房地产商参与建造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逐步推广廉租房制度。作为一种盘活社会资源,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过渡办法,廉租房已越来越被社会各界认为是一剂标本兼治的良方。
从马来西亚住房改革成功的例子来看,也验证了廉租房的确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了基本住房保障。目前我国廉租房体系建设主要受到缺乏稳定资金来源的困扰,建议可尝试采取企业前期出资代建,交由政府分配管理,企业享受优惠贷款,企业内部交叉补偿的方式,解决廉租房资金来源问题,达到政府与企业双赢的社会效益。
(来源:中国—东盟商务周刊总第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