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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外贸易政策

日期:2008年4月10日 15:09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zhesi   查看: 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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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货币为菲律宾比索。菲律宾当局对外汇交易不实行限价,汇价由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但为了保持时常的正常秩序及实现政府某些政策的需要,当局在必要时对市场进行干预。

  外汇管理机构

  中央银行根据货币委员会制定的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对菲律宾进行某些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或证券投资,必须得到投资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只有商业银行的指定代理行才可以经营外汇买卖业务,指定的外汇代理人和指定的外汇买入者不能将外汇卖给一般公众,但是可以收取旅游者及特定的非居民的外汇,兑换成比索,并且可为其出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收取外汇。

  指定代理行须保持一定的外汇余额。外汇资产超过其负债的限额为前12个月对进口商品支付和非贸易支付的平均数。外汇负债不能超过其资产50万美元。净超额或不足数须每周进行清算。

  对外结算货币

  菲律宾对外支付没有具体要求,但所有出口商品和非贸易收入必须按规定的货币收款。比批准的代理巷和外汇代理人有权承兑21种规定的外币县钞。他们是:

  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巴林第纳儿、比利时法郎、文莱元、加拿大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香港元、印度尼西亚卢比、意大利里拉、日元、科威特第纳儿元、马来西亚林吉特、荷兰盾、英镑、沙特里亚儿、新加坡元、瑞士法郎、泰铢、美元。

  帐户管理

  个人和公司均可以非居民身份名义开立按比索计算的帐户,不必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居民帐户只能贷计从国外汇入的外汇,或可兑换外汇,以及变卖在菲律宾国内属于非居民的财产(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比索收入。非居民帐户可自由借记以比索支出的款项。为向国外转移资金而从非居民帐户支取款项,须提出个人申请,并附加证明材料,在有些情况下,对取款有些限制,如移民的取款等。

  非贸易外汇管理

  1、非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非贸易收汇必须在3个营业日内卖给指定代理行。

  2、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原则上,所有在100美元以上的金额的制服如有证明,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均可办理,然而,中央银行对下列情况进行限制;居民购买外汇出国旅行、居民对其赡养者在国外教育开支和生活费用的汇款;医疗费外国劳工收入汇款;汇出利润、红利、利息;专利权特许费;电影胶片租用费及其它租金。

  居民给其赡养人汇款,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为每位居住在一类地区的赡养者每月可汇250美元;为每位居住在二类地区的赡养者每月可汇150美元。只有按中央银行规定的具有亲切亲属关系的赡养者,才允许汇寄生活费。

  对于由菲律宾就业部发给就业许可证和受雇于菲律宾人外国人,如持有特别发给的临时签证,则可将预扣税后不超过50%的收入(工资,、不包括附加福利和红利)汇出。

  非居民在1984年10月14日以后所得的净收益,包括利润和股息(纳税后),如其投资已在中央银行注册,并且不是由国内借款资助的,则允许全部汇出,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使用或出租所得费用(纳税后),如属1984年10月14日以后获得,其合同已在中央银行或技术转让委员会注册,则可自由汇出。

  对通过债务转换计划,在非优先部门进行证券投资所得的股息,在投资后4年内不得转让,4年后此笔股息和货币收入可以转让。

  任何人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不得携出或对外出售外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外汇。作为旅行费用,居民最多可携带出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非居民旅行者携出的外币以其携汝时的数额为限,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时,凭入境申报单允许携出。居民和非居民旅游者须经中央银行的事先批准,方可携出超出1000比索的现钞、硬币、支票、汇款单或者是其它以比索开出的汇票。

  黄金管理

  中央银行收购国内10个主要黄金生产厂家的全部产品。中央银行同时也收购小型黄金生产者或淘金者的产品以及菲律宾联合冶炼公司的铜部门的银矿副产品。小型淘金者免于中央银行的征购义务。中央银行按最新的伦敦固定价格和现行菲律宾比索对美元汇价付给生产厂家比索。这些黄金作为官方国际储备的一部分。除珠宝外,进口任何形式的黄金只能用于工业和艺术生产,任何需要进口黄金者,必须有中央银行或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法定金币交易必须按1983年10月21日的中央银行地960号规定通令进行,除珠宝外,进口任何形式的黄金,都必须有中央银行发行的许可证。此类许可证,除货币当局或工业用户进口,或代替他们进口之外,一般不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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