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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实施 进口化妆品须贴中文标签防伪

日期:2007年4月06日 09:56   来源:   作者:admin   查看: 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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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

  据了解,将于12月2日起施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纳入法规管理范围。按照新条例要求,在进出口前,食品、化妆品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标签检验,并取得标签检验证明;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正规进口化妆品,均有相应中文标签,一般会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制造商、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此外,正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必须有包括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化妆品批号。某些品牌还贴有“中国检验检疫”字样的镭射防伪标志。此外,由于正规进口食品、化妆品对经销商要求较高,因此不会流入街头小店。  

 

 


信息来源: 郑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