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仪器 » 市场行情 » 查看资讯 »

西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8年7月24日 16:18   来源:   作者:admin   查看: 2次
字号 [ ]
     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教财[1999]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财管(200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1、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应按学校规定进行申报、审批。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统一归口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管理。

    2、“211工程”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单台5万元以上的仪器及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对申报计划及方案进行调研,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经费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申购单位论证,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3、根据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及其招标采购工作的特殊性,申报单位应按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及使用时间,对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提前申报。5万元以上的仪器应提前两个月,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提前一个月。

    4、申报计划必须注明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并附详细配置清单,同时推荐两家以上能够满足指标及配置要求的供应厂商。对于因技术指标不清、配置清单不详造成政府采购后与需求不符,其责任由申购人和申购单位承担。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专控商品计划每学期初申报一次。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专控商品计划申购单一式三份,经院(系)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汇总上报审批。任何未申报的单位或使用人,不予保证本学期购置权。

    二、项目的实施

    1、大型仪器设备及重大建设项目,经过论证、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汇总,填写《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表》,向省教育厅、财政厅及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按政府采购中心时间安排,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申购单位,参加政府采购中心主持的招(议)标会议。

    2、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集中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根据申报计划要求,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完成购置工作。

    3、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门槛价以下或经批准由我校自主采购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申购单位,按择优原则进行购置。

    4、因紧急或特殊需要(专控商品除外)急需采购的项目,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可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5、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申请办理机电产品审批、免税、报关等业务。

    三、仪器设备验收

    1、仪器设备验收是采购供应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认真严格验收。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成立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确保仪器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避免资金浪费现象。

    2、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或集成30万元以上)的验收,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211”办、监察、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5---10万元,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单价5万元以下,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

    3、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时与设备部门联系或通知供应厂商,由厂商和商检部门拆箱安装调试,按规定程序验收。验收应在到货一月内完成。凡未按规定向商检局报检,擅自安装使用,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产生不良后果而影响索赔,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西北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追究当事人和申购单位责任。

    四、经费结算

    1、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协调、审批,向校内各申购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2、按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财务处设立单独账号,由资产设备管理处配合财务处向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经费结算。

    3、筹资金的购置,按省政府采购中心结算要求办理。

    五、其它

    1、各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对政府采购中心要求集中采购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规定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2、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