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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法规司负责人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答记者问

日期:2007年4月05日 15:48   来源: 转自:无 作者: 发表于:2004-06-26   作者:admin   查看: 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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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9日,国务院做出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新闻出版总署取消19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5项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总署第一批取消了5项,第二批取消了4项,这三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什么特点?对推进依法行政,改进管理部门职能将产生哪些影响?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于慈珂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于副司长,您好!这次总署取消和下放了24项行政审批项目,是三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中最多的一次,您能谈谈这次取消下放的项目,与前两次的不同之处和特点吗?

        于慈珂(以下简称于):在2001年10月,国务院就开始部署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总署党组对这项工作一直非常重视,石宗源署长多次做出指示,提出具体要求,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并取得了很大成效。前两次取消下放的项目较少,还没有涉及到新闻出版审批制度的要害问题,而这次取消下放的项目已经涉及到了要害问题,涉及到了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深层问题。比如,取消“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项目、下放“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的审批”等。再一个特点就是,这次取消下放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开始的,有了法律条文的刚性约束,我们审批制度的改革原则和规范就更加清晰明确了。

        记:具体讲,总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于:对于新闻出版业来说,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它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特性,在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时候必须非常慎重,要从严把关。对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印刷环节、发行环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的多些,这个可以从三次取消下放的项目当中看出来;而对涉及出版主体资格审批的项目,取消下放的少些。无论多少,我们所遵循的原则,也是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原则,就是要更多地注重服务,更多地依靠宏观、间接管理手段,更多地依靠市场调节和社会团体的自律管理。从目前来讲,进行行政审批制的改革,取消或下放审批项目,是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记:三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对管理者和从业者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

        于:三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影响是很大的。管理者和从业者反应不同是正常现象。对于管理者来说,需要重视纠正这样一些误区:取消下放就是放手不管了,或者不知道如何管了,长期适应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法,现在没有了审批项目,底下就会乱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要从整体的、辩证的角度来分析。首先,取消下放一些审批项目,是国务院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是整个改革大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取消审批项目并不是放手不管,而是要完善其他的管理手段。譬如,可以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过去,我们强调的是事先管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相对弱些,现在需要强化这种监管职能。三是从整体审批项目来看,取消下放的毕竟是少数,新闻出版的主要审批管理职能变化并不大,所以不能说取消下放一些审批项目就会乱。

        对于从业者来说,也有认识的误区,就是以为取消了审批项目,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取消下放了的审批项目,还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仍然要依法经营。比如,发行出版物,都必须是合法的,若违法就必然要依法查处。再如,下放到省里的审批事项,总署也有一个宏观调控手段,比如,可录光盘企业要限定总量等。

        记:也就是说,无论是取消还是下放,都不是放手不管,而是要保留宏观调控手段,给从业者更大的发展空间。那么,总署今后还会不会再继续取消下放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呢?

        于: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不会到此就结束了。我们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部署,有步骤地进行下一步的改革工作。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以及实施《行政许可法》,总署将马上颁布一个“关于取消下放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通知”。随后还要颁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公布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还要在7月1日之前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依据、程序和实施机构”的文件。这些都将为加快总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总署依法行政步伐奠定良好的基础。